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实施细则的通知
更新时间:2022-09-29点击数:

【法规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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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布部门】 广东省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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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 粤府[2012]10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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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布时间】 2012-08-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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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时间】 2012-08-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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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力属性】 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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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编号】 588331 什么是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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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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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实施细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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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实施细则的通知

  (粤府〔2012〕100号)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省发展改革委反映。

  

  

广东省人民政府

  

  2012年8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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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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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13号)和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的若干意见》(粤府〔2011〕19号)印发实施以来,各地、各有关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和省的工作部署,采取切实有效措施,降低准入门槛,创造公平竞争条件,在消除制约民间投资发展障碍方面迈出了实质性步伐。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宏观调控政策和省第十一次党代会精神,进一步放宽民间投资市场准入,增强民营企业市场主体地位,营造公平的营商环境,为加快转型升级、建设幸福广东作出积极贡献,现就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提出以下实施细则:

  

  一、进一步拓宽民间投资的领域和范围

  

  (一)明确民间投资准入条件。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出台的一系列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政策措施,支持民间资本进入法律法规未明确禁止准入的行业和领域,享受与其他各类投资主体同等的市场准入标准和优惠政策,各地、各部门不得单独设置限制民间投资进入的附加条件。

  

  (二)鼓励民间投资进入公共资源开发利用领域。对列入国家和省、市各类专项规划的交通、能源、城建、社会事业等涉及公共资源开发利用的重大项目实行竞争性配置,逐步完善和规范面向社会招标投资主体制度,通过公开透明的方式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采取独资、合资、bt(建设-转让)、bot(建设-经营-转让)、ppp(公私合作)等多种方式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参与项目投资建设经营,并实行和国有企业同样的价格政策和政府补贴政策,从机制上保障项目对投资者的合理回报。

  

  (三)创造民间投资进入鼓励发展领域的公平环境。凡符合相关条件和资格的民间投资项目可享受与省重点项目和现代产业500强项目同等优惠政策,在项目审批、用地指标等方面予以优先安排。政府安排的引导经营性领域企业发展的财政资金,一律面向社会公告,接受各类企业申报,并按规定确定补助安排。

  

  二、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基础产业和基础设施领域

  

  (四)鼓励民间资本参与交通运输建设。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以多种方式参与公路、水运、港口码头、轨道交通、民用机场、通用航空设施、综合运输枢纽、物流园区、运输站场等项目的投资建设、运营和管理,政府协助做好项目前期各项工作。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投资公路、水路运输等服务和科技创新、交通信息化、智能交通、节能减排等新兴业务领域;允许民间资本以参股、控股、独资等方式投资民航业,并以合并重组、股权收购等方式投资低成本航空、支线航空、货运航空、通用航空和民航专业人员培训等领域的民航业务。支持民间资本参与城际轨道交通沿线土地综合开发。

  

  (五)鼓励民间资本参与农田水利工程建设。按照遵循规划、政策支持、保障权益、公平对待的原则,鼓励民间资本投资建设和经营蓄引调水、农田水利、水土保持、村村通自来水等工程项目。鼓励民间资本参与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对按规定投资建设的,可按照“先建后补(奖)、以补(奖)促建”的原则给予补贴或奖励。民间资本通过承包、租赁、参股等形式参与盘活现有水利工程资产,参与公益性或准公益性水利工程建设和管理,可与国有企业一样依法享受政府性资金支持政策和用地、用电优惠政策。从事农产品加工的民营企业对水利灌溉工程的投资,可视为固定资产,允许进入企业成本核算,其中涉及税收的按税法规定执行。

  

  (六)鼓励民间资本参与电力建设。深化能源领域体制改革,在全省电源布局规划基础上,选取部分尚未确定业主的电源项目面向社会公开选择投资主体。鼓励民间资本以参股方式参与电网建设,特别是参与需要升级改造的县级电网和农村电网建设。加强电力市场准入、电网无歧视接入、可再生能源发电全额收购及公开调度、市场交易等方面的监管。支持民营企业进入电力工程建设及物资设备的生产供应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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