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五)
更新时间:2022-11-11点击数: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发文字号】 法释[2011]10号
;【颁布时间】 2011-04-27
;【实施时间】 2011-05-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5459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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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五)》已于2011年4月21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20次会议、2011年4月13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一届检察委员会第60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 二○一一年四月二十七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五)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以下简称《刑法修正案(八)》)的规定,现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适用刑法分则规定的犯罪的罪名的意见》作如下补充、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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