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条例(2011修订)
更新时间:2022-11-11点击数: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济南市人大(含常委会)
;【颁布时间】 2011-11-25
;【实施时间】 2012-01-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7348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济南市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条例(2011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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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预防职务犯罪工作,遏制和减少职务犯罪,促进国家工作人员依法、公正、廉洁履行职务,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的预防职务犯罪工作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职务犯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的贪污贿赂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的犯罪,以及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犯罪。 第四条 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应当贯彻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坚持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原则,建立社会各界共同参与的工作机制。 第五条 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各负其责,相互配合,共同做好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本单位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责任人。 第六条 市、县(市、区)预防职务犯罪工作领导机构领导、协调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日常办事机构设在检察机关,工作经费由同级财政予以保障。 第七条 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维护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正常工作、生产和经营秩序。 第二章 预防工作职责 第八条 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履行下列预防工作职责: (一)制定、落实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制度和措施,并确定相应机构、人员负责具体工作; (二)对本单位工作人员开展预防职务犯罪教育、培训; (三)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对容易发生职务犯罪的岗位和环节进行监督和制约; (四)发现职务犯罪隐患,及时采取预防措施; (五)其他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职责。 第九条 检察机关履行下列预防工作职责: (一)开展宣传和警示教育活动; (二)提出预防职务犯罪对策建议; (三)提供预防职务犯罪咨询; (四)提供行贿犯罪档案查询服务; (五)负责预防职务犯罪工作领导机构日常工作; (六)其他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职责。 第十条 监察机关履行下列预防工作职责: (一)检查行政监察对象依法履行职责的情况; (二)提出廉政制度和措施的建议; (三)调查处理行政违纪案件,开展警示教育; (四)检查指导政务公开,纠正不正之风; (五)其他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职责。 第十一条 审计机关履行下列预防工作职责: (一)加强对重点领域的审计监督; (二)开展财经法制宣传教育; (三)指导、监督内部审计工作; (四)针对职务犯罪隐患提出对策和建议; (五)其他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职责。 第十二条 财政、税务、资金结算、行政审批、政府采购、招投标管理等部门、单位应当结合各自职能履行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职责。 第三章 预防重点与措施 第十三条 对下列事项和活动实行重点预防: (一)行政许可、行政征收、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具体行政行为; (二)公安、检察、审判、刑罚执行机关的执法、司法活动; (三)财政资金和其他政府性资金的管理、使用; (四)政府采购、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招标投标、国有资产产权交易等活动; (五)社会保障、安全生产监管、食品药品监管、环境保护监管、医药采购、教育招生、土地征收、拆迁补偿、保障性住房建设和分配等活动; (六)国家工作人员的招聘、录用和选拔任用; (七)国有企业重组、改制、上市和破产活动; (八)银行、保险、证券等金融机构的经营管理活动; (九)慈善捐赠款物和彩票资金以及其他公益性资金的管理使用; (十)其他需要重点预防的活动。 第十四条 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应当采取以下措施预防职务犯罪: (一)实行信息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二)建立健全决策、执行、监督的协调制约和风险评估机制,重大决策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合法性审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