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西南州人民政府重大决策程序暂行规定
更新时间:2022-11-11点击数: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政府
;【发文字号】 州府办发[2008]23号
;【颁布时间】 2008-03-04
;【实施时间】 2008-03-04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2272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黔西南州人民政府重大决策程序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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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政府决策行为,强化决策责任,减少决策失误,保证决策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和省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州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黔西南州人民政府及县市人民政府作出重大行政事项决策(以下简称政府重大决策),适用本规定。 需经上级政府批准或同级党委、人大及其常委会审议决定的重大行政事项,按程序报送审议决定。 州人民政府的组成部门、直属机构、办事机构、派出机构、法律法规授权行使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及其他有关单位的重大决策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 本规定所指政府重大决策包括以下事项: (一)提出地方性法规草案; (二)编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制定宏观调控和改革开放的重大政策措施; (三)编制财政预决算、重大财政资金安排; (四)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总体规划、生态环境保护等专业规划; (五)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的制定与调整、需长期采取的重大交通管制措施; (六)政府重大投资项目立项审批、重大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国有资产处置方面的重大事项; (七)产业发展规划的制定或调整,产业区域布局的规划或调整; (八)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的重大措施; (九)城镇房屋拆迁、农村土地征收和征用补偿安置、土地管理、劳动就业、社会保障、科技教育、文化卫生等方面的重大措施; (十)其他关系基础性、战略性、全局性需由政府决策的重大事项。 第四条 政府行政首长和分管领导对一般行政事项决策,可以不通过政府全体会议、政府常务会议议决程序。但应当按照科学、效率、合法、公平原则,参照本规定有关要求,择优决策,其决策内容应当向其他有关政府领导通报。 人事任免、行政问责和重大突发事件的处理,不适用本规定。 第五条 政府重大决策应当坚持以下原则: (一)科学决策原则。尊重客观规律,运用科学的方式,做到现实性和前瞻性相结合,使决策符合经济社会发展规律; (二)民主决策原则。反映民意,集中民智,做到公众参与、专家论证和政府决定相结合,体现和反映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 (三)依法决策原则。按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正确履行法定职责。 第六条 落实科学发展观。政府重大决策应当兼顾公民个人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与国家利益,有利于构建和谐社会和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第七条 政府重大决策应当通过政府网站、政府公报、新闻媒体等方式依法公开。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事项除外。 第二章 决策形式 第八条 政府重大决策应当经过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不得以传阅会签或个别征求意见等形式替代会议议决。需提交政府全体会议决定的,按政府全体会议的要求进行。 经政府全体会议或者政府常务会议决定,由行政首长或其办公会议、行政首长委托的分管领导对重大行政事项作出决策的,应当事后向政府全体会议或政府常务会议通报。 第九条 政府行政首长代表本级政府对重大行政事项行使决策权。 政府分管领导、政府秘书长(政府办公室主任)协助行政首长决策。 第十条 下一级政府,本级政府的组成部门、直属机构、办事机构、派出机构、法律法规授权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及其他有关单位(以下简称决策承办单位)负责承办本级政府重大决策的调研、方案起草和论证等前期工作。 决策承办单位可以委托专家、专业服务机构或者其他有相应能力的组织完成专业性工作。 第十一条 政府办公室负责组织安排政府重大决策活动,并提供综合服务。 政府重大决策在政府常务会议召开前,决策承办单位应及时报送政府法制办公室进行合法性审查。政府法制办公室应当为政府重大决策提供法律咨询等有关服务。 第三章 方案准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