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经贸委、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下达核销呆坏帐准备金预分配规模和编制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工作计划的通知
更新时间:2022-10-18点击数: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已变更)/中国人民银行
;【发文字号】 国经贸企[1997]257号
;【颁布时间】 1997-04-28
;【实施时间】 1997-04-28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22430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国家经贸委、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下达核销呆坏帐准备金预分配规模和编制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工作计划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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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经贸委(经委、计经委),人民银行分行: 根据国务院《关于在若干城市试行国有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发〔1997〕10号,以下简称《补充通知》)和经国务院领导同意的国家经贸委、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全国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工作进展情况及下一步工作安排的报告》(国经贸企〔1997〕155号)的精神,为使各试点城市更好地制订好试点城市《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工作计划》,现就1997年度核销呆、坏帐准备金预分配规模和编制计划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呆、坏帐准备金核销的总量控制和预分配规模 (一)根据《补充通知》的规定,“优化资本结构”试点城市因实施《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工作计划》(以下简称《计划》)而形成的银行贷款(含本金、利息)损失,在银行提取的呆、坏帐准备金中,按照“总量控制、计划分配”的原则进行安排并予以核销。 (二)1997年度国务院批准的呆、坏帐核销总量300亿元专项用于111个试点城市范围内按照《补充通知》规定的国有企业兼并破产、职工再就业和非试点城市内纺织、兵器、航天行业国有大中型重点企业的减员增效及国务院确定的大中型重点企业进行的兼并。其中用于通过减员、减息扭亏为盈的国有大中型重点企业不大于100亿元。 (三)各试点城市核销呆、坏帐准备金预分配规模的核定以该市国有债权银行应提呆、坏帐准备金规模为基础,综合考虑银行的不良信贷资产、国有企业资产负债率、老工业基地、国有企业比重、国有企业改革情况等因素。目前,1997年各试点城市核销呆、坏帐准备金预分配规模已经国务院领导同志审核同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除外)要尽快下达到各试点城市。试点城市核销呆、坏帐准备金预分配规模包括辖区内中央、省、自治区属企业。 (四)为便于编制计划,预分配规模只下达一个总数,不分各债权银行的分项数。各试点城市按规模总数编制计划,并按批准的计划实施,不受当地各债权银行提取呆、坏帐准备金不平衡的限制。由此产生的预分配规模与债权银行分行提取数不平衡问题,由各债权银行总行调剂、调度。 (五)1997年度核销呆、坏帐准备金发生额严格按300亿元总量控制。1997年度计划执行中,各债权银行确因时限而不能当年核销的,可推至第二年核销;当年计划执行后核销总量未完成部分,可用于消化试点城市经债权银行审定确属合理、而尚未核销的呆、坏帐损失。各债权银行用这种“一年压一年”的办法,逐年解决遗留问题。 二、关于《计划》的编制 (一)《计划》编制的原则和对有关问题的说明 1.要与试点的城市产业结构调整、总体发展规划和企业转换机制相结合,着眼于搞好、搞活国有经济。 2.要在下达的核销呆、坏帐准备金预分配规模内编制计划。各试点城市上报计划中还可以按预分配规模的30%多报一些符合条件要求(如符合《补充通知》要求、试点城市协调小组内特别是经贸委与债权银行协商一致、具备当年按计划实现)的企业作为备选计划并按顺序排列上报。核销呆、坏帐准备金当年发生额要控制在预分配规模之内。困难企业较多的城市,要对企业分类排队,逐年解决,当年优先解决影响较大的重点企业。 3.企业破产一定要规模,要充分考虑试点城市各方面的承受能力,确保社会稳定。凡居民个人债权、职工集资款、信用社贷款数额较多的企业,破产风险较大,应慎重掌握,在对策、办法不落实情况下,暂缓纳入《计划》。 4.在企业进行改组过程中,要多兼并、少破产。鼓励跨地区、跨行业企业兼并。兼并中要注意掌握政策,注重优势互补,注重兼并效果,严禁“拉郎配”。关于兼并方优势企业的基本条件本着既具体又原则的要求统一为3条:一是产品有销路、经营管理好、领导班子好;二是盈利企业。能归还到期贷款,不欠息;三是在政策规定期限内有偿还被兼并企业银行贷款本金能力。 关于宽限期还款的规定,应考虑每个企业不同情况灵活掌握,可从兼并后第一、二年,也可从第三年起还款。如企业同意,可不要宽限期,五年还清,有条件的可缩短,但最长不得超过七年。 5.实施减员、减息和职工再就业的企业,基本上要符合以下四个条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