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企业兼并破产中不予核销的银行呆坏帐损失营业税抵扣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更新时间:2022-11-11点击数:

【法规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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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布部门】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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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 鄂地税发[1997]23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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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布时间】 1997-09-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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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时间】 1997-09-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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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力属性】 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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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编号】 422082 什么是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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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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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企业兼并破产中不予核销的银行呆坏帐损失营业税抵扣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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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市、州、林区、直管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企业兼并破产中不予核销的银行呆坏帐损失营业税抵扣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银行在因越权超范围使用有关政策而形成银行呆、坏帐损失后,应将相关资料报送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由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初审认定,报经省地方税务局审批后方可允许抵扣,否则不予抵扣,请一并遵照执行。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企业兼并破产中不予核销的银行呆坏帐损失营业税抵扣问题的通知(略)
  
  

一九九七年九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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